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派員至暫置場所檢查環境衛生。
根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1 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派員至暫置場所檢查環境衛生。具體而言,此規定讓衛生主管機關能夠對暫置場所進行不定期的檢查,以確保環境衛生的良好狀態。根據最新資料顯示,某案例中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確實不定期派員前往暫置場所進行環境衛生檢查,並且據此案例的結果,證明這項法規的執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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