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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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審查申請案,並且得派員或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登船檢查。根據參考資料,針對漁船輸出許可準則第 7 條,可舉出《台灣地區入出境及移民法》中有關進出境船舶檢驗的規定作為範例。
- 第二條、第四條條文
- 非名詞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第 2 條條文
-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第 4 條條文
-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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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