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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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七日內,將章程、會員(代表)名冊及理、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核發登記證書及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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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法第13條,漁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七日內,將章程、會員(代表)名冊及理、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核發登記證書及圖記。根據該法條,漁會在成立大會後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章程、會員名冊和理、監事簡歷冊,并且主管機關會核發登記證書及圖記。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使用漁會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該條例規定有關漁會章程中應記載之事項,這包括會務組織、任免程序、每屆理事、監事選舉規程、辦理理監事會議之程序等。這樣就可以具體地說明漁會應該如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核發登記證書及圖記。
立法沿革 3 版
(0181026 制定)
召集大會,理事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但臨時會不在此限。
(0371207 全文修正)
漁會於組織完成時,應於十日內造具會員名冊、職員略歷冊,連同章程,向當地主管官署登記,並由主管官署頒發登記證書及圖記。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七日內,將章程、會員(代表)名冊及理、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核發登記證書及圖記。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181026 制定)
召集大會,理事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但臨時會不在此限。
(0371207 全文修正)
漁會於組織完成時,應於十日內造具會員名冊、職員略歷冊,連同章程,向當地主管官署登記,並由主管官署頒發登記證書及圖記。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七日內,將章程、會員(代表)名冊及理、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核發登記證書及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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