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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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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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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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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00301 增訂)

漁會辦理信用部業務,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漁會辦理信用部業務之管理,依漁會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相關規定管理之」,爰增列本條;至於本法未規定部分,其行為如違反銀行法相關規定者,自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法規定處罰之。

(10111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漁會辦理信用部業務之罰責,已於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八條至第五十八條規範,爰刪除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030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漁會辦理信用部業務之管理,依漁會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相關規定管理之」,爰增列本條;至於本法未規定部分,其行為如違反銀行法相關規定者,自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法規定處罰之。

(101111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漁會辦理信用部業務之罰責,已於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八條至第五十八條規範,爰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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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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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50-5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5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50-5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