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5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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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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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00301 增訂)
漁會辦理信用部業務,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漁會辦理信用部業務之管理,依漁會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相關規定管理之」,爰增列本條;至於本法未規定部分,其行為如違反銀行法相關規定者,自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法規定處罰之。
(1011113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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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漁會辦理信用部業務之罰責,已於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八條至第五十八條規範,爰刪除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030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漁會辦理信用部業務之管理,依漁會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相關規定管理之」,爰增列本條;至於本法未規定部分,其行為如違反銀行法相關規定者,自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法規定處罰之。
(101111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漁會辦理信用部業務之罰責,已於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八條至第五十八條規範,爰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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