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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劃設之漁民小組,其會員人數除贊助會員外,不得少於五十人。
  2. 漁民小組劃設後,因漁業類別或村、里行政區域變更或會員人數減少至未滿五十人,得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重新劃設。但漁會改選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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