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款的規定,區漁會合併後應辦理改選,並重新計算理事、監事的任期。依據最高法院釋字第 3455 號判決的相關資料,有關農會選任人員之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的指示與漁會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作為相關例證。至於漁會合併後的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情況,則根據農會法第七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