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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漁會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合併後,應辦理改選;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重新計算。
  2. 不同縣(市)區漁會合併後,其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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