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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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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如不為或不能指定或推定者,由主管機關指定之。
  2. 2.前項經指定召開會議之理事,或經推定、指定為理事長之代理人,於指定或推定後仍無法召開理事會議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指定召開之理事會議,不為或不能推定理事長之代理人時,自該會議之翌日起至理事長代理人產生前,依理事選舉當選名次為序,暫行代理理事長職務,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4. 4.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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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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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漁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如不為或不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