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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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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三規定向漁會提出保證。
  2. 2.漁會應為總幹事以外之編制員工,辦理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或員工互助保證,其費用由漁會負擔。
  3. 3.前項保險或保證之額度,由漁會定之,且不得超過各該漁會總幹事之保證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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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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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漁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三規定向漁會提出保證。漁會應為總幹事以外之編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