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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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在職務上有重大改進或發明,貢獻漁會。 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消弭或減輕漁會損害。 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有功於漁會。 四、領導推行工作有成效。 五、遇意外事故,應付得宜或奮勇搶救,減少漁會損失。 六、維護漁會財務,減少浪費有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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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漁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在職務上有重大改進或發明,貢獻漁會。 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消弭或減輕漁會損害。 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有功於漁會。 四、領導推行工作有成效。 五、遇意外事故,應付得宜或奮勇搶救,減少漁會損失。 六、維護漁會財務,減少浪費有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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