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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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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應為總幹事提撥退休金,並設置專戶儲存。
  2. 2.前項退休金之提撥率,應比照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聘任人員退休金提繳率之規定辦理。
  3. 3.漁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總幹事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者,該提繳金額應自第一項提撥之退休金撥抵,撥抵後之剩餘金額仍應儲存於漁會設置之總幹事退休金專戶。
  4. 4.總幹事退休金專戶金額,於總幹事與漁會終止委任關係時,由總幹事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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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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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70 條規定:「漁會應為總幹事提撥退休金,並設置專戶儲存。前項退休金之提撥率,應比照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聘任人員退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