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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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漁會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漁會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2.漁會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73條的相關內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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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