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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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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人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
  2. 2.前項投資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主管機關應予廢止: 一、漁船船籍國對該國漁船欠缺管控機制。 二、漁船船籍國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之國家,或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警告名單之國家二年以上。 三、從事漁業之種類及作業海域為國際漁業組織所管理,而漁船船籍國非該組織會員國或合作非會員國。 四、漁船經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船名單。
  3. 3.第一項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審查、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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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71202 制定)

我國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   前項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審查、廢止、撤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揭示我國人非經事先申請許可,不得以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之意旨。   二、第一項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審查、廢止、撤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1050705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   前項投資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主管機關應予廢止:   一、漁船船籍國對該國漁船欠缺管控機制。   二、漁船船籍國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之國家,或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警告名單之國家二年以上。   三、從事漁業之種類及作業海域為國際漁業組織所管理,而漁船船籍國非該組織會員國或合作非會員國。   四、漁船經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船名單。   第一項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審查、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預防、制止與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應許可我國人投資經營漁船船籍國對該國漁船欠缺管控機制,或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國家,或船籍國非相關國際漁業組織會員國或合作非會員國,或漁船經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船名單者,爰增列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971202 制定)

一、第一項揭示我國人非經事先申請許可,不得以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之意旨。   二、第一項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審查、廢止、撤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1050705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預防、制止與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應許可我國人投資經營漁船船籍國對該國漁船欠缺管控機制,或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國家,或船籍國非相關國際漁業組織會員國或合作非會員國,或漁船經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船名單者,爰增列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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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前項投資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