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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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條規定取得許可者,應向主管機關定期申報有關作業資料。
- 2.前項申報作業資料之期間、種類、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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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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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71202 制定)
依前條規定取得許可者,應向主管機關定期申報有關作業資料。 前項申報作業資料之期間、種類、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許可於海外從事漁業者,應依規定申報有關作業資料,否則管理目的即無從達成,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本條以每年申報一次為原則,其申報作業資料之期間、種類、內容、方式等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1050705 全文修正)
依前條規定取得許可者,應向主管機關定期申報有關作業資料。 前項申報作業資料之期間、種類、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0971202 制定)
一、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許可於海外從事漁業者,應依規定申報有關作業資料,否則管理目的即無從達成,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本條以每年申報一次為原則,其申報作業資料之期間、種類、內容、方式等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1050705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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