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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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應遵守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漁業組織保育措施訂定之作業辦法,及船籍國或沿岸國所定相關作業規範。
- 2.前項辦法,包括作業許可、漁船作業海域、作業期間、漁船船位回報、漁具、漁撈方法、漁獲配額之管理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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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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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71202 制定)
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除應依第四條規定取得許可外,並應遵守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漁業組織保育措施訂定之作業辦法。 前項辦法,包括作業許可、漁船作業水域、作業期間、漁船船位回報、漁具、漁撈方法、漁獲配額之管理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於海外從事漁業應遵守國際漁業規範,已為漁業國家之共識,惟區域性國際漁業組織包括中西太平洋漁業管理委員會、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美洲鮪類保育委員會、印度洋鮪類保育委員會、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等組織所議定之漁業規範甚多,為避免使人誤認為係全盤接受國際漁業組織規範,本條例所援引為強制規定者,應予明確化,俾利遵行,規定應遵守授權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漁業組織保育措施訂定之法規命令。 二、採捕水產動植物之行為稱為漁撈,而漁撈之方法稱為漁法。本條例係以國際漁業公約或區域性漁業組織所規定之漁法為限,如延繩釣、圍網或公海大型流網等。
(1050705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應遵守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漁業組織保育措施訂定之作業辦法,及船籍國或沿岸國所定相關作業規範。 前項辦法,包括作業許可、漁船作業海域、作業期間、漁船船位回報、漁具、漁撈方法、漁獲配額之管理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可能在公海、船籍國或其他沿岸國管轄海域作業,爰修正第一項,新增應遵守船籍國或沿岸國所定相關作業規範之規定。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於海外從事漁業應遵守國際漁業規範,已為漁業國家之共識,惟區域性國際漁業組織包括中西太平洋漁業管理委員會、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美洲鮪類保育委員會、印度洋鮪類保育委員會、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等組織所議定之漁業規範甚多,為避免使人誤認為係全盤接受國際漁業組織規範,本條例所援引為強制規定者,應予明確化,俾利遵行,規定應遵守授權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漁業組織保育措施訂定之法規命令。 二、採捕水產動植物之行為稱為漁撈,而漁撈之方法稱為漁法。本條例係以國際漁業公約或區域性漁業組織所規定之漁法為限,如延繩釣、圍網或公海大型流網等。
一、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可能在公海、船籍國或其他沿岸國管轄海域作業,爰修正第一項,新增應遵守船籍國或沿岸國所定相關作業規範之規定。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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