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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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東北海區鯖漁業船團作業許可之鯖漁船,其船團所搭配之網船、燈船或運搬船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十條所定文件,申請變更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後,始得從事鯖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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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於許可期間屆滿時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許可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根據上述法條,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在期間屆滿時需要提出申請。例如,如果一家漁業公司的作業許可即將屆滿,他們需要在許可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相關的申請文件,否則將不予受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司及時提出申請,以便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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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