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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赴東北海區從事鯖漁業之鯖漁船出港前,應開啟船位回報器,並向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查詢及確認船位訊號已回報後,始得出港。
  2. 前項鯖漁船出港後,應維持船位回報器正常運作,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3. 監控中心未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該漁船限期返港修復;限期返港期間,應改用通訊設備每小時向漁業通訊電臺回報船位。
  4. 前項漁船返港後,船位回報器未完成修復前,不得出港。
  5. 鯖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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