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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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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赴東北海區從事鯖漁業之鯖漁船出港前,應開啟船位回報器,並向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查詢及確認船位訊號已回報後,始得出港。
  2. 2.前項鯖漁船出港後,應維持船位回報器正常運作,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3. 3.監控中心未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該漁船限期返港修復;限期返港期間,應改用通訊設備每小時向漁業通訊電臺回報船位。
  4. 4.前項漁船返港後,船位回報器未完成修復前,不得出港。
  5. 5.鯖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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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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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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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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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赴東北海區從事鯖漁業之鯖漁船出港前,應開啟船位回報器,並向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