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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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鯖漁業:指漁船以扒網或圍網漁具捕撈鯖、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業。 二、鯖漁船:指從事鯖漁業之漁船,包括網船、燈船、運搬船。 三、東北海區:指北緯二十四度以北之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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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 2 條所定義的鯖漁業包括了以扒網或圍網漁具捕撈鯖、為主要漁獲種類的漁業。而鯖漁船則指從事鯖漁業的漁船,包括網船、燈船和運搬船。東北海區則指北緯二十四度以北的海域。 針對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 2 條所定義的東北海區,依照上述法規,可以指北緯二十四度以北的海域為東北海區。這與漁船在特定海域的活動相關,需特別注意航行和捕撈的限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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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