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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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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捕撈漁船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給當年度配額。
  2. 2.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配額。捕撈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時,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3. 3.捕撈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一、船體滅失或受損致當年度顯無作業可能。但受讓他船之配額不予收回。 二、漁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 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4. 4.前二項所稱單船許可配額,指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核給之單船配額、受讓、申請分配與獎勵配額之總和,並扣除該船轉讓、減少及收回之配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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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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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捕撈漁船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配額。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