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捕撈漁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 一、違反船位回報管理規定。 二、違反轉載或卸魚規定。
根據《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64 條》,捕撈漁船漁獲物的非我國籍運搬船,如果違反了船位回報管理規定或轉載或卸魚規定,將會被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這條法規是為了管理外國籍船隻在我國海域的捕撈活動,並確保其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以維護海洋資源的永續性。例如,如果一艘外國籍運搬船在捕撈過程中未遵守船位回報管理規定,主管機關就有權將其列入不合作運搬船名單,以便進一步監督和管理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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