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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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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我國籍船員在我國停留期間,經營者採岸上安置非我國籍船員者,應於漁船進港時或非我國籍船員搭乘航空器入境前,檢附安置計畫書,送漁船進港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2. 2.前項安置計畫書應載明安置場所、預訂期間及船員名冊。
  3. 3.前項安置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集當地海岸巡防、警察、港政、衛生、勞工及移民等相關機關成立會報,每年會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隨時會商: 一、非我國籍船員之安置管制、治安管理及進出港事項。 二、非我國籍船員之防疫事項。 三、非我國籍船員遭遇危難之人道救援事項。 四、非我國籍船員行蹤不明時,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及查緝事項。 五、其他必要事項。
  4. 4.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部會召開協調會報,會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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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查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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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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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非我國籍船員在我國停留期間,經營者採岸上安置非我國籍船員者,應於漁船進港時或非我國籍船員搭乘航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