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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我國籍船員在我國停留期間,經營者採岸上安置非我國籍船員者,應於漁船進港時或非我國籍船員搭乘航空器入境前,檢附安置計畫書,送漁船進港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2. 前項安置計畫書應載明安置場所、預訂期間及船員名冊。
  3. 前項安置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集當地海岸巡防、警察、港政、衛生、勞工及移民等相關機關成立會報,每年會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隨時會商: 一、非我國籍船員之安置管制、治安管理及進出港事項。 二、非我國籍船員之防疫事項。 三、非我國籍船員遭遇危難之人道救援事項。 四、非我國籍船員行蹤不明時,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及查緝事項。 五、其他必要事項。
  4.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部會召開協調會報,會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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