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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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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2. 2.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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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611229 制定)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飼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製造或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飼料者之處罰。

(0751125 全文修正)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於「製造」之下增列「加工、分裝」以配合第五條規定,另配合第三條飼料定義之修正,爰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   二、本法原所定之罰金、罰鍰數額,係六十二年制定時所定者,惟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顯有偏低情形,不足以達成法律上的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本條罰金數額酌予提高。   三、參照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增訂過失犯之處罰列為第二項。   四、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1040123 修正)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為加強管理,嚇阻違法行為,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提高自由刑及罰金刑。

(0611229 制定)

本條規定製造或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飼料者之處罰。

(0751125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於「製造」之下增列「加工、分裝」以配合第五條規定,另配合第三條飼料定義之修正,爰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   二、本法原所定之罰金、罰鍰數額,係六十二年制定時所定者,惟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顯有偏低情形,不足以達成法律上的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本條罰金數額酌予提高。   三、參照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增訂過失犯之處罰列為第二項。   四、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1040123 修正)

為加強管理,嚇阻違法行為,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提高自由刑及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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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飼料管理法第 26 條規定:「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飼料管理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飼料管理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