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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飼料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飼料者之處罰。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句首「販賣」下增列「輸出」二字。 二、第一項配合第三條飼料定義之修正,爰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並提高罰金數額,本法原所定之罰金、罰鍰數額,係六十二年制定時所定者,惟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顯有偏低情形,不足以達成法律上的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本條罰金數額酌予提高。 三、「六個月」之「個」字係屬贅文,爰予刪除。 四、第二項提高罰金數額,本法原所定之罰金、罰鍰數額,係六十二年制定時所定者,惟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顯有偏低情形,不足以達成法律上的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本條罰金數額酌予提高。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飼料者之處罰。
一、第一項句首「販賣」下增列「輸出」二字。 二、第一項配合第三條飼料定義之修正,爰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並提高罰金數額,本法原所定之罰金、罰鍰數額,係六十二年制定時所定者,惟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顯有偏低情形,不足以達成法律上的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本條罰金數額酌予提高。 三、「六個月」之「個」字係屬贅文,爰予刪除。 四、第二項提高罰金數額,本法原所定之罰金、罰鍰數額,係六十二年制定時所定者,惟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顯有偏低情形,不足以達成法律上的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本條罰金數額酌予提高。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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