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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未取得飼料輸入登記證而擅自輸入飼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前項飼料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違反第十一條未取得飼料輸入登記證而擅自輸入飼料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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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本條第一項已包括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二、三項已包括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中,故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違反第十一條未取得飼料輸入登記證而擅自輸入飼料者之處罰。
本條第一項已包括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二、三項已包括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中,故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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