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或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 二、使用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三、製造、加工、分裝、輸入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七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四、輸入未經查驗或經查驗不合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或申請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令退運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根據飼料管理法第2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或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 舉例:某公司未經核准將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食品,違反了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二、使用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舉例:一家廠商在製造過程中使用了第二十條所列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符合第29條的情形之一。 三、製造、加工、分裝、輸入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七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舉例:某公司未經核准便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二十條所列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四、輸入未經查驗或經查驗不合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或申請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令退運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舉例:某公司未經查驗就輸入不合格的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或申請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令退運的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七款飼料者,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製造或輸入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七款飼料之處罰。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七款或使用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於「製造」之下增列「加工、分裝」以配合第五條規定,另配合第三條飼料定義之修正,爰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並增訂「使用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情形之處罰,同時提高本條罰鍰數額上下限,本法原所定之罰金、罰鍰數額,係六十二年制定時所定者,惟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顯有偏低情形,不足以達成法律上的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本條罰金數額酌予提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或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 二、使用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三、製造、加工、分裝、輸入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七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四、輸入未經查驗或經查驗不合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或申請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令退運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規定製造或輸入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七款飼料之處罰。
於「製造」之下增列「加工、分裝」以配合第五條規定,另配合第三條飼料定義之修正,爰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並增訂「使用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情形之處罰,同時提高本條罰鍰數額上下限,本法原所定之罰金、罰鍰數額,係六十二年制定時所定者,惟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顯有偏低情形,不足以達成法律上的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本條罰金數額酌予提高。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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