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七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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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七款飼料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七款飼料之處罰。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七款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句首「販賣」下增列「輸出」二字。 二、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並提高罰鍰數額上下限。本法原所定之罰金、罰鍰數額,係六十二年制定時所定者,惟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顯有偏低情形,不足以達成法律上的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本條罰金數額酌予提高。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七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七款飼料之處罰。
一、句首「販賣」下增列「輸出」二字。 二、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並提高罰鍰數額上下限。本法原所定之罰金、罰鍰數額,係六十二年制定時所定者,惟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顯有偏低情形,不足以達成法律上的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本條罰金數額酌予提高。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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