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畜禽或種原涉及遺傳物質轉置者,應完成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始得推廣利用;其遺傳物質轉置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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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畜禽或種原涉及遺傳物質轉置者,應完成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始得推廣利用;其遺傳物質轉置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以因應遺傳物質轉置技術之發展,並賦予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以因應遺傳物質轉置技術之發展,並賦予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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