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畜禽、種源,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始得輸出或輸入。
根據畜牧法第19條的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種畜禽或種源,需取得該機關的同意文件才能進行輸出或輸入。例如,對於農委會公告指定的畜禽種源,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同意文件,才能進行跨境輸出或輸入。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種畜禽、種源,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始得輸出或輸入。
立法理由為保障稀有種畜禽、種源之流失,並防止疾病與遺傳缺陷之傳入和擴散,危害本國畜牧事業,故對其輸出或輸入必須予以管制。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畜禽、種源,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始得輸出或輸入。
立法理由公告為公文程式之一,爰參酌體例,將「公告指定」及「公告」修正為「指定」,另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並已增訂應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
為保障稀有種畜禽、種源之流失,並防止疾病與遺傳缺陷之傳入和擴散,危害本國畜牧事業,故對其輸出或輸入必須予以管制。
公告為公文程式之一,爰參酌體例,將「公告指定」及「公告」修正為「指定」,另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並已增訂應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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