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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畜牧場登記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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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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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各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畜牧場
變更登記
申請書,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申請變更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應將變更登記事項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畜牧場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或家畜、家禽種類時,準用
第六條
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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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畜牧場登記及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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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種畜禽及種源管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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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產銷調節及輔導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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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畜禽屠宰管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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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乳業管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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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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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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