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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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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各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應將變更登記事項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2. 2.畜牧場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或家畜、家禽種類時,準用第六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內容。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870529 制定)

畜牧場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具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核轉省主管機關,或逕送該管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畜牧場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或家畜、家禽種類時,準用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變更登記,省主管機關得委託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規定畜牧場登記事項變更時,申請變更登記之程序。   二、對擴大飼養規模者,於第二項明定準用第六條程序,重行辦理登記。

(0890428 修正)

畜牧場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具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或逕送該管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畜牧場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或家畜、家禽種類時,準用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變更登記,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予以修正。

(0991105 修正)

前條各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應將變更登記事項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畜牧場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或家畜、家禽種類時,準用第六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六條之修正,畜牧場登記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爰將第一項畜牧場變更登記事項修正為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並刪除原條文第三項委託辦理之規定。   二、為使中央主管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便於掌握全盤資料,爰於第一項後段增列「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等文字。   三、第二項未修正。

(0870529 制定)

一、規定畜牧場登記事項變更時,申請變更登記之程序。   二、對擴大飼養規模者,於第二項明定準用第六條程序,重行辦理登記。

(0890428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予以修正。

(0991105 修正)

一、配合第六條之修正,畜牧場登記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爰將第一項畜牧場變更登記事項修正為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並刪除原條文第三項委託辦理之規定。   二、為使中央主管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便於掌握全盤資料,爰於第一項後段增列「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等文字。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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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畜牧法第 8 條規定:「前條各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畜牧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畜牧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