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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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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申請畜牧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 一、負責人與主要管理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本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畜牧場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坐落於都市計畫區者,並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文件。但主管機關能以電子方式取得者,免予檢附。 三、經營計畫書。 四、畜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 五、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六、依環境保護法規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但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屬應提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者,免予檢附。
  2. 2.土地非申請人所有時,除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外,應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私有土地管理者之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土地為共有者,應附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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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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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畜牧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申請畜牧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 一、負責人與主要管理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畜牧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