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11 條(受傷或罹病動物應給與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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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 2.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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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動物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這表明法律要求飼主對受傷或罹病的動物負有照顧和治療的責任。依據該條規定,獸醫師應施行動物之醫療及手術,但也提到了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情形下的例外。舉例來說,若一位飼主發現自己的寵物受傷了,就應該立即帶它去看獸醫,並給予必要的治療和護理。 參考資料:動物保護法 第11條(96.07.11)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13 制定)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飼主應妥善照顧其飼養之動物,故動物受傷或罹患疾病時,飼主應給予適當之醫療或處置,以避免動物痛苦及傳播疾病或人畜共同傳染。 二、為落實保護動物及尊重動物生命之觀念,對於動物施以醫療或手術時,除情況緊急或動物實驗之特殊情形外,應基於動物本身健康上之需要,使得為之,並應由執業獸醫師執行。又非獸醫師執行獸醫業務,得依獸醫師法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三、部分簡易之醫療或手術行為,若因實際需要,可不需由執業獸醫師施行,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允許不受本條及獸醫師法之限制,例如六週齡以下牛隻之去角、八日齡以下羊豬之斷尾或乳齡剪除、家禽喙部彎鈎部分剪除、新生雞隻之去爪及剪取鹿茸等。
- 主管機關名詞
一、飼主應妥善照顧其飼養之動物,故動物受傷或罹患疾病時,飼主應給予適當之醫療或處置,以避免動物痛苦及傳播疾病或人畜共同傳染。 二、為落實保護動物及尊重動物生命之觀念,對於動物施以醫療或手術時,除情況緊急或動物實驗之特殊情形外,應基於動物本身健康上之需要,使得為之,並應由執業獸醫師執行。又非獸醫師執行獸醫業務,得依獸醫師法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三、部分簡易之醫療或手術行為,若因實際需要,可不需由執業獸醫師施行,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允許不受本條及獸醫師法之限制,例如六週齡以下牛隻之去角、八日齡以下羊豬之斷尾或乳齡剪除、家禽喙部彎鈎部分剪除、新生雞隻之去爪及剪取鹿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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