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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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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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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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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61214 增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買賣及寄養業。

(1100427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立法理由促進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遵循法令之立法目的,新增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相關查核報告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612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買賣及寄養業。

(1100427 修正)

促進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遵循法令之立法目的,新增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相關查核報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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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保護法第 22-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保護法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保護法第 2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