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2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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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前項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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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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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61214 增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買賣及寄養業。
(1100427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立法理由促進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遵循法令之立法目的,新增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相關查核報告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9612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買賣及寄養業。
(1100427 修正)
促進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遵循法令之立法目的,新增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相關查核報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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