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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動物保護法 第 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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