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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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二、未依核定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者。 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其他違法情形,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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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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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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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