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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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組成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下簡稱照護委員會或小組): 一、由機構負責人遴聘(派)學者、專家三人以上組成,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二、前款成員中,應有非隸屬於該機構之人士(以下簡稱外部委員)及獸醫師各一人以上。 三、外部委員,應優先由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者擔任,且不得具獸醫師資格。
- 2.前項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書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員兼任,負責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任務之整合、協調及執行,並擔任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聯絡窗口。
- 3.前項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以三年為限。
- 4.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未符合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視為未組成。
- 5.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於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組成後三十日內,將機構名稱、地址、成員名冊、符合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動物房舍地址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6.照護委員會或小組裁撤時,應敘明裁撤原因併同年度監督報告,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7.動物科學應用機構與其動物房舍位於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該機構將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立、異動或裁撤等情形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動物房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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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等情名詞
-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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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