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發現該機構進行動物科學應用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或未依前條核可內容辦理時,應勸導改善,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使用實驗動物;情節重大者應通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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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發現該機構進行動物科學應用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或未依前條核可內容辦理時,應勸導改善,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使用實驗動物;情節重大者應通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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