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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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發現該機構進行動物科學應用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或未依前條核可內容辦理時,應勸導改善,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使用實驗動物;情節重大者應通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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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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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