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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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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條,所稱主管機關包括中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這顯示了在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方面的管理和監督權限分配。在這部法規中,各級政府機構都有其特定的管理責任和權限。其中,中央政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管理,直轄市和縣(市)則由相應的政府機構負責管理。 參考資料: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條規定,相關範例及案例資料來自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的最新修正版本。

立法沿革 2

(0960105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 (市)政府。

立法理由定明本法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1081203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960105 制定)

定明本法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1081203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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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