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條,所稱主管機關包括中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這顯示了在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方面的管理和監督權限分配。在這部法規中,各級政府機構都有其特定的管理責任和權限。其中,中央政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管理,直轄市和縣(市)則由相應的政府機構負責管理。 參考資料: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條規定,相關範例及案例資料來自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的最新修正版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 (市)政府。
立法理由定明本法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定明本法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