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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1

管理單位應建立下列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並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 一、研發成果相關智慧財產權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 二、建立及維護研發成果之資料庫,保管研發成果相關文件資料,並落實人員與資訊等管理及保密措施。 三、評估研發成果運用之程序、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入及支出費用,並建立及維護推廣研發成果之運用相關資訊。 四、研發成果管理運用相關制度之稽。 五、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並於會計制度內訂定有關研發成果之會計事務及審核處理事項。 六、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包括受理資訊申報、審議利益衝突迴避、公告揭露資訊等程序。 七、股權處分管理,包括建立處分股權之價格、時點等評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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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名詞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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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管理單位應建立下列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並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 一、研發成果相關智慧財產權之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