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3 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非科技計畫預算,資助或自行辦理之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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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非科技計畫預算,資助或自行辦理之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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