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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3 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非科技計畫預算,資助或自行辦理之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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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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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3 條規定:「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非科技計畫預算,資助或自行辦理之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