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2 條
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議研發成果之管理與運用,或依本辦法所定應報本部同意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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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議研發成果之管理與運用,或依本辦法所定應報本部同意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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