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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勞工在同一農會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其每年之特別休假,除第二項規定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農會總幹事之特別休假,比照之。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同一農會工作之編制員工每年特別休假日數,得按其至年終連續服務之編制員工年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滿一年者,第二年起七日。 二、滿二年者,第三年起十日。 三、滿三年者,第四年起十四日。 四、滿五年者,第六年起十五日。 五、滿六年者,第七年起二十一日。 六、滿九年者,第十年起二十八日。 七、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三十日。 八、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以後到職者,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一百零四年一月起給休假,且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3. 編制員工特別休假期間,農會得視財務狀況發給旅遊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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