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之編制員工,而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以後辭職,復於三個月內再至同一農會任職,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請假、特別休假、退休金提撥(繳)率、申請退休條件得準用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農會工作之編制員工規定辦理,不受第六十三條第四項之限制: 一、總幹事辭職後復至同一農會擔任編制員工。 二、編制員工辭職後復至同一農會擔任總幹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8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