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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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之編制員工,而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以後辭職,復於三個月內再至同一農會任職,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請假、特別休假、退休金提撥(繳)率、申請退休條件得準用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農會工作之編制員工規定辦理,不受第六十三條第四項之限制: 一、總幹事辭職後復至同一農會擔任編制員工。 二、編制員工辭職後復至同一農會擔任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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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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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金名詞
- 第六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6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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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