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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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農會之選舉、罷免,係指各級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之選舉、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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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3條規定,所指的農會選舉和罷免,包括各級農會的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以及農事小組的組長、副組長的選舉和罷免。這表示這些職位的選舉和罷免都受到該辦法的規範。 範例:根據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3條的規定,如果某個農會要選舉新的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或是農事小組的組長、副組長,就必須遵守該辦法的規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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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