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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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之選舉、罷免事務,由各該農會辦理,並由各級主管機關指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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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4 條的規定,農會的選舉、罷免事務是由各該農會自行辦理,但需要由各級主管機關進行指導。這表示主管機關對農會的選舉和罷免活動有一定程度的管理和監督權力。 在上述的案例中,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4 條的規定被引用,來說明農會選舉候選人的資格審查小組由指派代表和主管機關聘請人員組成,在審查過程中主管機關應派員指導監督。這符合法條關於由主管機關指導農會選舉事務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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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