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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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事務應於選任人員任期屆滿前九十日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開始辦理,並於任期屆滿三十日前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屆期仍未完成者,由主管機關依法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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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5條,農會選舉事務應於選任人員任期屆滿前九十日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開始辦理,並於任期屆滿三十日前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如果在任期屆滿之前無法完成選舉事務的,主管機關將依法進行相關核辦程序。 參考資料方面,我無法提供相關法條的最新版本的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與此法條有關的最新案例。抱歉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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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