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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總幹事於該屆中途出缺時,主管機關應於出缺之日起十五日內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並踐行遴選作業程序;理事會並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合格人員名冊送達農會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總幹事之聘任。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辦理遴選,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順序暫行代理。
  2. 前項重新公告遴選合格人員名冊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均不聘任時,該理事會會議紀錄應詳實記載程序及結果,主管機關於該理事會議紀錄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應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登記公告,並踐行遴選作業程序。
  3. 未能依前二項前段所定期限完成總幹事之聘任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規定重行辦理,至總幹事依法聘任時為止。
  4. 主管機關未依前三項規定辦理者,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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