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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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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休閒農業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規劃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劃定;跨越直轄市或縣(市)區域者,由休閒農業區所屬直轄市、縣(市)面積較大者擬具規劃書。
  2. 2.符合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地區,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體或鄉(鎮、市、區)公所得擬具規劃建議書,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
  3. 3.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其有變更名稱或範圍之必要或廢止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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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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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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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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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休閒農業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規劃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劃定;跨越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