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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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均自農(漁)會列表通知勞保局當日起算;郵寄者,以交寄郵局郵戳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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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