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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應將第四條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請書、第五條現地勘查紀錄、農民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之內容、審查小組會議紀錄及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前項農會所送資料,檢查農會審查結果是否符合規定。如有未符規定情形,應通知農會並副知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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