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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省(市)主管機關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分立、變更或撤銷之決定。 農田水利會為前項之申請時,須經會員代表會之決議及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簽署行之。
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省(市)主管機關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分立、變更或撤銷之決定。 農田水利會為前項之申請時,須經會務委員會之決議及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簽署行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制取消,將「會員代表會」修正為「會務委員會」。
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在直轄市區域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分立、變更或撤銷之決定;在直轄市區域以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之。 農田水利會為前項之申請時,須經會務委員會之決議及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簽署行之。
立法理由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分立、變更或廢止之決定。 農田水利會為前項之申請時,須經會務委員會之決議及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簽署行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二、第二項未修正。
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省(市)主管機關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分立、變更或撤銷之決定。 農田水利會為前項之申請時,須經會員代表會之決議及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簽署行之。
配合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制取消,將「會員代表會」修正為「會務委員會」。
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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