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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 訂定)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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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委員對決議案提出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相反之理由。 三、應於同次會議全部議案討論完畢後散會前提出。 四、全體會務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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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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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 訂定)第 27 條規定:「會務委員對決議案提出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相反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 訂定)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