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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評會認為評議案件有調查必要者,得視需要通知有關人員列席說明,並指定人員調查後再議
  2. 人評會評議結果經處長核定後行之。
  3.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對所受之獎懲認有不服時,得於通知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檢具事證申請重行評議,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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