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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應依各灌溉管理組織編制表之職稱及人數進用之。
  2. 處長不得進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處長到職前已進用者,或經第十六條甄試錄取或經人評會評議升任者,不在此限。
  3. 前項但書人員,不得擔任財務、人力資源、主計及輔導單位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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